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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33项自然资源审批执法权下放乡镇街道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

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

皖政【2022】11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有关向基层放权赋能的决策部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执法权限,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一、积极稳妥组织认领承接赋权事项。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按照“基本盘+自选”的方式,在《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确定赋权承接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基本盘内事项由乡镇街道统一承接实施,少数无实际管理对象或长期无办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导目录》中调换相等数量的其他事项。坚持应放尽放、应接尽接,加强人口规模大、经济发达等管理任务重的乡镇街道承接赋权事项。各县(市、区)要组织涉及赋权的县级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无缝衔接、有序运行。
二、提升基层审批服务效能。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乡镇街道认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提高办事便捷度。乡镇街道要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更好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要按照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县级相关部门管辖。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通过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等形式,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坚持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把基层有限的资源配备好,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障基层有足够资源履行执法职责。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保持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稳定,除必要岗位外,应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
五、强化实施工作保障。省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推动综合设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和组建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工作,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指导目录》,积极推进依据人口规模数量、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乡镇街道赋权承接标准,不断提高赋权精准性规范性。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涉及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加强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推动、审核把关;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定期跟踪评估,将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指导各县(市、区)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省数据资源(政务服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承接审批事项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政务服务地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调整系统端口和权限,做到“一网通办”;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将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及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督促制定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现全链条监管,坚决防止放管脱节、一放了之。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所辖县(市、区)做好赋权承接工作,统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赋权承接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开展乡镇街道承接事项运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和《指导目录》动态调整情况,结合实际调整承接事项;要根据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和赋权承接情况,按照“一乡一策”办法,制定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构建乡镇街道“一目录三清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
按照月收集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年度总结评估和动态调整的要求,省委编办、省司法厅会同省有关部门配套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情况通报交流,不断深化完善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22年12月14日

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
自然资源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序号

原县级
实施部门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55*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6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57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58*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59*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60*▲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61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62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63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64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65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吊销采矿许可证除外
66*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67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68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69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70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1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2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73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74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75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76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77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78*▲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79*▲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80*▲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81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82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83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84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85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86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87
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备注:序号栏中标“*”的,该事项为乡镇基本盘事项;标“▲”的,该事项为街道基本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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